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其他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外嫁女”权益落空?两部门发布典型案例厘清规则

编辑: 发布于2023-11-20 05:42:31 共26人阅读 分享到
文章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今年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今年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一年,前不久,第七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召开,要求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受传统婚嫁风俗、重男轻女落后观念等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在土地利益分配上被排斥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争议。

这些争议往往具有历时长、关联诉讼多、行民交叉等特征,严重影响其获得感,亟需检察机关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纾解其面临的现实困难,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防止“外嫁女”土地权益“两头空”

俞某婚前与其父、兄共同居住。2007年俞某结婚,户口未迁出,并一直居住在本村,同其丈夫(外地人)在俞某父亲宅基地翻建房屋240平方米。

因俞某属于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结婚但户口未迁出的“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符合单独分户条件,俞某虽然多次申请宅基地及建房手续,但一直未能办理。

2017年,当地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俞某所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内的居民房屋实施征地拆迁。

房屋被镇政府拆除后,俞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按照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以房屋产权置换方式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俞某与其父亲并未分户,其翻建房屋使用的是其父亲宅基地,未办理房屋建房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案涉房屋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予以赔偿,鉴于房屋确系俞某所建,可按照房屋重置价予以赔偿(每平方米500元)。

审理中,镇政府表示可以赔偿90万元,法院予以准许。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法院支持。俞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查明:拆迁部门认为俞某是“姑娘户”,按照当地政策,不同意按照“独立基本户”进行拆迁安置补偿;俞某认为其一直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系当地村民,在父辈宅基地上分户建房并一直居住,应以“独立基本户”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因俞某未分户且所建房屋未能办理审批手续,终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但俞某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村民自治规则的正当性、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等问题,争议化解难度大。

为此,检察机关联合当地妇联,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赴政府商谈,并就该案召开听证会,多次磋商和解方案。

最终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数十万元,合计先前赔偿的90万元,俞某得到的补偿与拆迁补偿的标准基本接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俞某撤回监督申请。长达五年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指出,检察机关针对“外嫁女”被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出现土地权益“两头空”的现象,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引导当地政府切实增强男女平等意识,依法保障“外嫁女”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综合认定“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周某于1979年10月6日出生,户籍登记在其父亲周某驹为户主的家庭户口中。

周某的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村里土地11.31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2018年6月13日,周某与外地的冯某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

2020年10月,村里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80246元,村民小组以周某属于在本集体没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拒绝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

2021年1月6日,周某以村民小组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确认周某未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仍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小组应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费80246元。

该村村民小组不服,提出上诉、再审申请均未获支持。期间,周某两次请求镇政府、镇农业服务中心帮助解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镇政府一直未处理,村民小组一直未支付土地补偿款。周某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镇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对村民小组不予确认周某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2022年8月22日,检察院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并组织公开听证,促进实质性化解本案争议。

2022年9月7日,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协调村小组人员确认周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已将周某录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系统,向其出具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并按程序分期向周某支付土地补偿款。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关系等综合认定,确保“外嫁女”应当享有的利益不落空。

与他村村民结婚,但户口未迁出,在本村承包土地、履行村民义务,且未在夫家分配过农村承包土地或征地款的“外嫁女”,依法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相关合法权益。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

声明:本文内容来自用户上传并发布或网络新闻客户端自媒体,本站点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联系删除。

标签:

相关文章

分享本站到

Copyright © 2023 智能化工网(www.game7788.com) 版权所有 备案号:赣ICP备2023003283号